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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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