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操作规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并报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拟定应急援救预案,经市空港局审核后,报民航安全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应急援救预案应当明确规定应急救援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确保救援行动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

  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援救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通报机场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安全管理部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驻场单位、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机场应急救援机构,并负责其日常工作。

  机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权调动有关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救援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机场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经常检查保养,确保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消防队,机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机场消防组织应当接受民航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机场发生消防应急救援事项时统一接受调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