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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九月九日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硕放机场(指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无锡市空港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空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空港局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机场规划发展与空港园区的关系;

  (二)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等部门、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

  (三)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是机场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引进社会商业组织参与经营和发展机场服务,适应民航客货运输业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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