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模较小或不承包集体土地(水面)的家庭养殖业统一作为“私有经济”。
(四)新规定的《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原《
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主要有五点不同:
1.范围不同。
一是新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原规定的范围小,其中国有企业不再包括国有联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不再包括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但原规定包括。
二是新规定中不包括“个体经营”类别,原规定单独列出。但“个体经营”仍属统计范围,在具体处理中,把它归入“私有经济”。
2.对企业的划分方法不同。新规定以反映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主,不反映企业所有制的构成情况,原规定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成分交错在一起划分,使人难以处理。新规定将“股份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综合在一起。
3.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种类不同。虽然新旧规定指标项目差不多,新规定29项,原规定31项,但新规定增设了五项新的类型:“(130)股份合作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没有反映这五种新的情况。
4.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方法有所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量的界限,便于界定,但原规定较少体现出这样一个特点。
5.定义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法律、法规依据,原规定定义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五)在推算经济成分时,不宜对法人资本进行经济成分分解。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法人资本是指企业的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其依据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目前暂不进行经济成分分解。原因有二点:
一是如果投资单位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被投资者一般很难区分法人资本的经济性质;二是从全社会角度来看,法人资本也存在一定的重复,要分很难分,搞得不好就分不真实,造成地区之间不可比。因比,暂不宜对它进行分解。
(六)对《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有两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