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正确实施国家统计局“三个新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正确实施国家统计局“三个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2日 深统信通〔1999〕55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在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一九九八年统计年报工作已经完成,现正进入对年报资料的开发应用阶段。据反映,目前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国家统计局实施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简称“三个新规定”)把握不准,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偏差。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统计部门应在年报工作结束后,抓紧安排时间,组织各专业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新规定”,弄清规定的每项内含,以便准确把握标准,确保分组和推算数据的准确可比。

  二、学习教材以省统计局编印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为准,凡没有该教材的可向市统计局法规处购买。

  三、学习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对在执行三个新规定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统计局法规处反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