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深统信通〔1998〕85号)
各区统计局:
现将
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统字〔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