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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广东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有关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广东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
有关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2月5日 深统信通〔1998〕10号)

各区统计局、经济贸易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1)、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注2)联合下发的粤统工字〔1997〕149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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