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8]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市饮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