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房屋,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续筹,确保房屋应修尽修。
四、优胜劣汰,扶优培强,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竞争力
建立严格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淘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鼓励支持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纠正物业服务中的只收费不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严格市场准入清出、企业资质审批和等级管理制度,规范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小区前的公告通知、资料移交、遗留问题处理等行为,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小区前,应在小区公告,还要及时告知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避免出现管理空档。对不履行合同,长期延建住宅区配套设施、设备,侵害购房者利益,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开发企业,规划、房管、土地、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行使各自职责,督促其建设。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能,对前期物业服务不到位以及不重视前期物业服务的开发企业要公开曝光,直至清理出房地产市场。
五、部门联动,各负其责,保证物业管理硬件设施的建设
(一)规划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并明确标准和指标。规划方案批准后,会所、社区服务中心和物业管理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按规定同步建设公益设施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完工或补建。
(二)各级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宅区绿化规范进行审批。严格按新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的标准审批绿化规划方案,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审批。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开发商前期销售房屋时发布的虚假广告和承诺进行清理整顿,防止因虚假广告和承诺未兑现给物业服务工作带来新的矛盾,特别是对有购房减免、赠送物业服务费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违规广告不予审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严格审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住宅小区内的各类经营活动,禁止在小区内乱堆乱放乱设摊点,禁止在小区内从事娱乐性经营活动,防止影响住宅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