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参与处理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工作;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建立基层投诉受理机制,及时调解物业纠纷。
(四)各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街道办事处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工作;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调解辖区内物业服务纠纷、应邀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造成住宅区无人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人员管理,维护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房管部门及时组织业主组建或召开业主大会,就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决议。对达不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单幢或零星住宅楼,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征求业主意见,为业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服务。
(六)各县(区)建设、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不准出现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问题上交现象,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七)物业管理涉及到的政府规划、建设、公用、电业、物价、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切实解决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加大全市小区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通过整治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住宅区达到市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标准,切实改变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树立物业服务的新形象。
各县、区政府,市建设部门和供电、供水、开发建设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推进水、电网改造步伐。全面完成住宅小区水、电网改造,对水、电部门尚未实行抄表到最终用户的住宅区、鼓励用户自愿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后的水、电网设施应满足住房标准需求,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分别出资,并经供电、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供电部门抄表到户,实现供水、供电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使用管理服务机制。
对新建住宅小区,由建设投资单位负责一户一表及相关建设费用,严格按照水、电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最终用户的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