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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工企业检查出现“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的情况,及时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将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家化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检查覆盖面达到百分百,真正将每一家化工企业发动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积极性。要求企业积极发动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实现检查活动对硬件设施、制度执行等“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企业自查做到开展检查要认真、治理隐患要较真、整改验收要标准,规范记录每一次检查和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造册。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日查夜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做到有检查、就有情况记录,有隐患、就有跟踪督促,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消除。
  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
  各市要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成效,确保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一是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快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隐患较多的单位,要在大检查期间重点进行检查,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得到巩固。二是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到期换证时要重点予以关注,现场审查阶段要重点检查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在未完成隐患整改治理之前,坚决不予换证;对检查中发现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提出到期换证申请的企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一律予以停产换证。三是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对在大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要及时取消其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对大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治理的,当年度不得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
  五、及时汇总,专题报送
  各市要建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报送大检查开展工作情况和信息。一是各市要及时明确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并于9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二是在10月9日前,将各市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三是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各市要在每周一上午11:00之前将上周检查工作信息报送省安全监管局,便于省安委办汇总后及时报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信息报送联系人:陈三强,联系电话:0571-87058132(含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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