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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应急救援机构按规定对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救援人员了解掌握尾矿库垮坝事故抢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3 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演练,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应急能力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的书面总结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5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

7 处罚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备案、评审,造成后果的;

  (三)尾矿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人);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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