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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十九条 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处理完毕后,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事件性质、危害范围,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分析、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影响,提出防范意见,并将调查处理意见报省特药应急办公室。

  省特药应急办公室可根据处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件的控制和处理。

  第二十条 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省特药应急办公室应对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向社会发布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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