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应依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或本单位发生的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在发现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医疗机构还应同时上报当地县、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伤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第四章 应急处理与程序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预案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和各级特药应急机构应当立即决定按照本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在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作好报告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作好报告的同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立即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救治行动。

  第十七条 如系毒性药品丢失或者被盗,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通知药品经营部门配备相应的解毒药品,并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市级医院作好准备,以救治可能出现的大量中毒人群。

  第十八条 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做好基本情况报告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安全事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