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特药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一)制定、修订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全省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传达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协助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市特药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传达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协助省特药应急领导小组省特药应急办公室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三)协调解决本辖区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四)协助相关设区市解决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预防监测与报告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有关信息24小时畅通。
全省范围内特殊药品的生产、购进、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环节为重点监控范围。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特殊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生产、购进、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