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推动异地天津商会建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健康开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现就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是贯彻国家发展战略、发挥天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天津对内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的有力抓手。建立异地天津商会有利于宣传天津,展示天津,提高城市知名度,增强城市影响力;有利于延伸经济协作的触角,促进外地企业投资天津,引导我市企业到外地合作发展;有利于建立新的合作载体,形成政府、商会、企业三个层面协调联动,推动天津与兄弟省区市合作交流的深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工作的整体部署,采取切实的支持鼓励措施,推动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高效、行为规范的异地天津商会,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当地和我市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会分开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指导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明确界定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商会作用。二是双重指导原则。异地天津商会受当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的业务指导。三是培育、指导并重原则。依法制定支持政策,强化协调服务,使商会成为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社团组织。
三、体制和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