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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测绘成果作为战略性信息资源,是掌握国情国力、市情市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地方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数字化技术体系基本建立,基础测绘工作取得进展,应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测绘保障作用显著增强。但是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基础地理信息短缺,行政管理机构不够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保障服务水平,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快建设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获取机制。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基础测绘工作支持力度,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不断提高投入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津政发〔2007〕20号)的要求,加快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加强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的有机衔接,保证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
  大力推进测绘基准现代化建设。完成全市地理空间信息基准框架建设,初步建成多功能、高精度的大地基准数据获取、处理、实时提供的动态测绘基准体系,并全面推广应用。做好平面控制测量与高程控制测量数据更新维护工作,并定期对外公布。建立健全各类测量标志网络体系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以区县为单位落实测量标志保护责任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完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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