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性矿山,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产资源范围内所从事的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时的矿岩开挖;其采矿权人是政府下属机构或资产经营性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其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矿山开采经营项目,所开采的矿岩不进入市场销售。工程性矿山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矿权人作为发包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安全设施,是指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2.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写提纲
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5.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1. 设计依据
1.1 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1.2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3 其他设计依据,如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2. 工程概述
2.1 建设工程基本概况
简明叙述矿山地理位置、设计范围、开采方式、设计规模、采选工艺,开拓、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矿区总平面布置、工程概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2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2.3 影响矿山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
2.4 对矿山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价。
2.5 存在问题和建议。
3. 地质安全影响因素
3.1 简述区域地质特点,主要构造带(断层、破碎带)的分布,矿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赋存状况、喀斯特地貌(溶洞)对矿山开采的影响。
3.3 高硫矿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床对矿山安全的影响。
3.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4.1 地质条件复杂、地压大、岩层破碎、水害严重的矿床。
3.4.2 开采深度大,有岩爆发生的矿床。
3.4.3 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床(如氡气等)。
3.4.4 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床。
3.4.5 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5 特殊灾害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3.5.1 地震。
3.5.2 雷电。
3.5.3 海啸。
3.5.4 台风。
3.5.5 暴风雪(雨)。
4. 矿床开采安全评述
4.1 选用的采矿方法安全可靠性分析
矿块构成要素,采场整体稳定性,顶板管理,充填及采空区处理等。
4.2 露天矿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选择、防止边坡坍塌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