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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矿山应在批准的建设时间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或安全验收评价机构证明,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可向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及其修改的有关文件;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
  3、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材料;
  (七)工程性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施工类)、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即转入正常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和失效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按照新办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是指矿山因开采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开拓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以及矿山对原有的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重要安全设施进行改变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矿山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生产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在原生产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指地下矿山和扩建后年产量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在开采规模增加30%以上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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