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一)狠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长江干线和支流及封闭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行政村(街道)、组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船舶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船舶保险,负责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工作,与港航、海事机构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忠县海事处、县港航处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我县辖区长江水域和支小河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春运”、“黄金周”和防雾战枯、防洪渡汛等重点时段,“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船舶等重点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等重点水域的监管。

  县经贸委要加强船舶建造行业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和违规造船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违规造船,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市场。

  县市政园林局要加大对游览船舶的监管、检查力度,建立风景旅游区水域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基础管理档案。

  旅游局要加强对景区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引导封闭水域小型游艇的有序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管理,避免盲目无序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县农业局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渔业辅助船超范围从事生产、餐饮等经营活动。

  县水务局要严格采砂作业管理,配合交通部门整治超载,严禁超范围采砂,防止因采砂破坏或恶化航道条件。

  水上运输企业(个体业主)、港口经营企业是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各渡口、码头、渡船、客船和货运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