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手续。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会员、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抵押条件,积极探索和完善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对成员的小额贷款,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协会或合作社统贷统还。政策性银行也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切实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工作。
4. 在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不影响耕作条件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在全州范围内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5. 给予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 放宽注册登记和经营服务范围的限制。凡是科协系统审批成立的农民专业协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民政部门均应给予登记、发照,最低注册资本金放宽到2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登记、发照由工商局办理,最低注册资本金放宽为3万元。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民政和工商部门要分别在办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免收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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