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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3.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要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重点,鼓励合作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农民返还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益,实行二次分配;鼓励合作社成员以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土地使用权等入股,逐步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4. 建立健全农业行业协会。要围绕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上下贯通的农业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立“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形式,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要赋予农业行业协会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立项、农产品基地推荐、农产品质量规范和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农业名牌产品评选及组织农产品展销、协调农产品价格、应对贸易纠纷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加大财政和项目扶持力度。州财政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购置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县、市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对本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扶持。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项目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择优扶持。

  2. 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政策。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比照新办非公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成员从事的服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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