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以当地优势产业或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为合作内容,体现行业特色、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技术特色;在组建方式上坚持多样化,不强求一律,不搞固定模式,不搞“一刀切”,适应哪种形式就发展哪种形式,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利益紧密型的。要按照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形式、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5. 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有利于农业、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合作,都允许兴办,允许大胆探索和实践,鼓励其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6.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尤其要做好“放活”的文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多地运用法律和产业政策进行引导、规范和服务,积极推动其健康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政府扶持不包办、推动不强迫、引导不干预。
(三)发展目标
力争经过3年-5年的努力,使我州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比较强、内部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力争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争取有40%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水平有较快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为农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全州基本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撑平台。
三、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 规范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由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民政和工商部门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减少费用。登记机关必须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登记发照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民政、工商、科协、供销社等各有关部门每月将审批登记情况报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