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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07年底,全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累计已达到1600个(农民专业协会14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86个),成员达23万人,全州所有乡镇和65.3%的村委会(社区)都组建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和服务的农户已占全州农户总数的56%左右。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但是,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合作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稳定性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来了新的机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三农”为目标,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在全州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

  2.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前提。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最终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 坚持经济合作性质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同时逐步发展壮大。要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级集体组织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非法活动,不能干预村行政事务;要教育会(社)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村民义务。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各项活动中出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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