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楚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合作或股份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经济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