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在楚雄州注册并申请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经州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考察确定为上市扶持的企业,由政府给予第一阶段上市前期准备扶持资金5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由政府给予第二阶段上市前期准备扶持资金100万元补助。在楚雄州注册并申请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时,由政府给予企业上市扶持资金100万元补助。凡在楚雄州注册,境内外首发上市的第1家至第10家公司,根据企业批准上市的时间排序,分别按其融资后在楚雄投资总额的5%、4.5%、4%、3.5%、3%、2.5%、2%、1.5%、1%、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500万元。
(二)实施股改税费补助。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调帐增加利润,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其补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等规定执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代扣代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50%的资金奖励,进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时间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减免有关费用;在过户环节按国家规定减免契税,如需按规定缴纳契税时,按其所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实施上市费用支持。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或分两年摊销。
(四)实施用地支持。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楚雄州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
(五)实施纳税补助。经云南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前1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原收入渠道全额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时,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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