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 具体责任
部 门
| 标准分
| 自评分
| 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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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粮食市场执法监管。工商、粮食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每年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时期开展2次以上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各计2分。本项以上报州粮食局和州工商局的工作情况为依据。
| 粮食部门
工商部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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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单位达80%以上的计2分;农村和城镇居民固定粮食调查户按规定建立粮食收支台帐,并按时收集报送报表的计2分;粮食、工商部门密切配合每年在工商部门年检时对粮食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进行监督检查的计2分。本项以县、市粮食局提供的统计单位台帐和开展工作情况为依据。
| 粮食部门
统计部门
工商部门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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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机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县、市人民政府核定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社会粮食统计机构的各计2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计2分,兼职不得分;给予县、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经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计3分,不给不得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计7分。本项以机构、编制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文件和粮食局银行进账单为依据。
| 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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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管理,做好扭亏增盈工作,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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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管理。各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督促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各计1分,满分4分;当年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 粮食部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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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做好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当年实现利润的计8分,当年实现利润5万元以上的计10分,亏损不得分。本项以粮食局提供的企业会计年报表数据为依据。
| 粮食部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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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竞争能力。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协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执法、粮食统计等工作,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强做优计2分。本项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
| 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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