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 具体责任
部 门
| 标准分
| 自评分
| 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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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搞好粮食供求平衡,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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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专题分析研究粮食工作或粮食行政首长专题研究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1次计2分,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计2分,以县市粮食局报送政府的粮食供需平衡分析为依据。
| 政府办公室
粮食部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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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支持企业积极收购粮食。国有粮食储备公司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成储备粮轮换收购任务,积极入市收购商品粮的计3分。农发行按政府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信用贷款,按时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据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时提供收购粮食所需贷款,及时提供经营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公司收购商品粮的计3分。本项以农发行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 农 发 行粮食部门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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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县、市人民政府加强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每扶持20万元计1分,满分5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 财政部门
农业部门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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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为粮食宏观调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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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储备粮管理。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实和稳定地方储备粮,完成储备粮动态储备任务计2分。储备粮管理符合灵活、机动、效益、节约规定,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计2分,发生储备粮管理人为事故损失和出现重度不宜存的,本项不得分。本项以粮食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 发 改 委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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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当年县、市人民政府没有投入国有粮食储备公司仓库设施维修费的不得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计3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计5分。此项以国有粮食储备公司银行拨款进账单为依据。
| 发 改 委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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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研究和推广的计1分;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的计1分。本项以粮食局制定的制度和开展活动工作简报为依据。
| 粮食部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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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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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的计1分;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的计1分。
| 粮食部门
工商部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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