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企业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省属企业凭省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六条 对已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直接划解省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附表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项 目 | 申报数 |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 省财政厅复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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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并净利润 | |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 |
7 | 上交利润比例 | |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 |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 |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