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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废止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气发〔2007〕12号)


各市气象局,省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06年5月29日印发的《河北省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3.2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1.3.3 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3.4 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浪费,形成应急合力。

  1.4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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