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依据
| 数据
来源
| 指标说明
|
A3
干部
师资
配备
|
| | |
|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校级干部占校级干部总数的比例,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校级干部占本校校级干部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校级干部的比例= ×100%
|
A3-B7
专任
教师
基本
情况
| A3-B7-C19.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与学生比例
| ①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 (1)专任教师是指取得教师资格,在本校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
(2)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比,指专任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比=
|
A3-B7-C20.
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 ①《教师法》
②《义务教育法》
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是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合格学历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是指符合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人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100%
|
A3-B7-C21.
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人数占教师的比例
| ①《教师法》
②《义务教育法》
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1)高于规定学历的教师,是指教师学历已经超过规定之上的教师。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计算公式为:
高于规定学历专任教师比例 = ×100%
|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依据
| 数据
来源
| 指标说明
|
A3
干部教师配备
| A3-B7
专任
教师
基本
情况
| A3-B7-C22.
专业对口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 (1)专业对口指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对口;非师范院校综合大学毕业的教师所教学科按文、理分科基本对口,均视为专业对口。
(2)对于外语、计算机技术和劳技学科任课教师专业对口可放宽。
(3)暂不任课教师原则上不计入专业对口教师。
(4)专业对口教师比例计算公式为:专业对口教师比例= ×100%
|
A3-B7-C23.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①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小学指具有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职务的教师,初中具有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师和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在小学部、初中部任教或兼课的教师,可计算在内。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所占专任教师比例计算公式为: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比例= ×100%
|
A3-B7-C24.
市、区县级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①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 (1)市、区县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指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
(2)市、区县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占专任教师的比例按市和区县两级分别计算。
(3)市、区县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占专任教师的比例,是指市、区县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人数占专任教师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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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依据
| 数据
来源
| 指标说明
|
A4
普及
水平
| A4-B8
基本
情况
| A4-B8-C25.
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率
| ①《义务教育法》
②《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 区县
| (1)小学和初中的入学年龄原则上定为满6周岁和12周岁。
(2)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率,指国家规定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按时进入小学(初中)的人数与应进入小学(初中)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3)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率,以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统计。
(4)相关要求参照《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统计表》规定执行。
|
A4-B8-C26.
义务教育分段按时完成率
|
|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 (1)义务教育按时完成率,分小学、初中两段计算,小学(初中)毕业学生人数与小学(初中)一年级入学时人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
A4-B9
普及
效果
| A4-B9-C27.
初中届辍学率
| (1)辍学学生,指在应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流失和退学的学生。
(2)初中届辍学率,指本届初中三年辍学生总数与本届初一入学学生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3)相关要求参照《北京市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统计表》规定执行。
|
A4-B9-C28.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 区县
|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指达到接受义务教育年龄的残障、智障儿童少年。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与残疾儿童少年应入学人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3)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以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统计。(4)小学、初中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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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依据
| 数据
来源
| 指标说明
|
A4
普及水平
| A4-B9
普及
效果
| A4-B9-C29.
初中学生
的毕业率
| ①《义务教育法》
②《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 (1)初中学生的毕业率,指应届领取毕业证书学生数与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
A4-B9-C30.
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
| 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 (1)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按组别体质健康合格及合格以上人数与在校学生按组别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2)相关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规定执行。
|
A4-B9-C31.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违法犯罪率
| ①《义务教育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1)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违法犯罪,指经公安机关正式定性备案的违法犯罪行为。
(2)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违法犯罪率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违法犯罪学生人数与在校学生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计算结果保留三位小数。
(3)相关要求参照《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统计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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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B9-C32.
家长对孩子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满意程度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委托专业单位统计完成
| (1)家长对孩子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满意程度指家长依据有关调查问卷的内容,对自己的子女在思想品德、学业成就、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等综合素质发展现状的满意程度。
(2)计算方法为用SPSS软件统计分析调查数据,取得家长满意程度的调查结果。
|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依据
| 数据来源
| 指标说明
|
A5
政策
措施
| A5-B10
政策
制定
| A5-B10-C33.
制定促进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
| (1)提交本区县制定相关政策的文本材料。
(2)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将贯彻落实情况写入自评报告。
|
A5-B10-C34.
实施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
|
A5-B11
政策
落实
| A5-B11-C35.
学校布局调整、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办学条件改善的落实情况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④《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
| 区县
|
A5-B11-C36.
促进师资均衡配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市教委《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 区县
|
A5-B11-C37.
有关“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
| 区县
|
A5-B11-C38.
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 区县
|
附件2: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1、《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相关报表》),是《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的附件二,是区县政府、教委按要求汇总相关数据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上报的重要资料之一。
2、相关报表1-2以区县为单位填报数据;相关报表3-12以学校为单位填报数据。
3、《相关报表》有关财务的数据按上一财政年度决算数据填写。
4、《相关报表》有关学校的数据按区县教委向市教委发展规划处上报材料规定的实际状况统计。
5、填报《相关报表》的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部。体制改革校计入在内,民办校不计入在内。
6、填报《相关报表》有关农村学校的界定,以区县教委向市教委发展规划处上报资料时的划分规定为准。
7、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有关义务教育阶段任课教师、教育教学设备、图书、专用教室等统计数据,凡兼任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教师、合用的教育教学设备、图书、专用教室等都可计算在内。
8、一校多址办学的学校,有关数据的统计可以按办学点统计,但须在学校名称一栏标明。
9、说明未尽事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1
区(县)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指标序号
| 指标体系
| 填报数据内容
|
C1
|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
|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
| | 年度区县财政经常性增长比例(%)
| | | | 计算两项比例差
| |
C2
| 生均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和增长率
| 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元)
| | 上一年度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元)
| | 计算数额差
| | 计算增长率(%)
| |
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元)
| | 上一年度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元)
| | 计算数额差
| | 计算增长率(%)
| |
C3
|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
| 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元)
| | 上一年度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元)
| | 计算数额差
| | 对照标准数额计算达标率(%)
| |
增长率(%)
| |
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元)
| | 上一年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元)
| | 计算数额差
| | 对照标准数额计算达标率(%)
| |
增长率(%)
| |
C4
|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 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元)
| | | | | | 对照标准数额计算达标率(%)
| |
C5
| 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比例
| 教育费附加数额
| | 用于义务教育的数额
| | | | 计算所占比例(%)
| |
C6
| 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例
| 对比上一年度新增教育经费数额
| | 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经费数额
| | | | 计算所占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