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教督〔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法律条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评价方案》内容和本地区实际组织督导评价工作。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方案》是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重要依据,其指标体系包括: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改善、干部教师配备、普及水平和区县政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内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自2008年开始。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区域和全市整体状况督导评价。
(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成立督导评价组,根据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上报的数据、材料,在核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过统计测算、分析整理和归纳总结,形成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报告。对区县的督导评价结果将作为教育工作先进区县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主要负责督促、协调和指导本区县教委等相关部门及学校,落实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具体工作要求。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作为常规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并安排专人负责。
(二)区县督导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学习把握《评价方案》,明确职能分工,落实有关数据报送的责任单位,确保上报材料准确、真实,并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区县自评报告。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教育督导部门要整合、共享已有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单位负担。
(四)教育督导部门在实施督导评价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督导评价方案和具体办法,督导评价报告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附件: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
(试行)
前 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的规定,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2005]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促进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公平享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特制定《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
一、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北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
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建立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体系,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功能,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动态的发展过程,通过督导评价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和校际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二)科学性原则。
在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测量,以测量数据为基础,并经过充分的讨论、分析、论证,对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做出基本判断。
(三)主体性原则。
区县政府、教委、学校既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体,也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对象。在督导评价过程中,尊重区县政府、教委、学校的主体地位,发挥其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指导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不仅是督促检查,而且对推动各项工作和实现发展目标具有指导作用。既要找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由点及面,整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五)社会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重视教育系统内部的信息数据采集,同时密切关注来自学生家长、社区居民和社会各界的信息反馈。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满意程度及建议,对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督导评价的机制,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出新贡献。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资料
来源
| 基本水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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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经费
保障
| B1经费
投入
| C1、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
|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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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和增长率、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数额和增长率;
| 区县
|
|
C3、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
| 区县
|
|
C4、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 区县
|
|
B2经费
使用
| C5、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比例;
| 区县
|
|
C6、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例;
| 区县
|
|
C7、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培训经费数额及教职工教育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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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办学
条件
| B3学校
规模
| C8、按标准义务教育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的数量和所占比例;
| 区县
|
|
C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超标班级数和所占比例;
| 学校
|
|
B4学校用
地与校舍
情况
| C10、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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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学校危房面积;
| 学校
|
|
C12、专用教室数量和达标率;
| 学校
|
|
B5教学设备
仪器配置
| C13、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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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
| 学校
|
|
C15、按学校规模图书册数达标率;
| 学校
|
|
C16、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专任教师和学生各自平均使用人数;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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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校园网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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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干部师
资配备
| B6校级干部
基本情况
| C18、义务教育阶段校级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校级干部总数的比例;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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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资料
来源
| 基本水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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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7专任教师
基本情况
| C1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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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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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高于规定学历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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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专业对口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学校
|
|
C2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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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市、区县级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人数占专任教师数比例;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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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普及
水平
| B8基本情况
| C25、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率;
| 区县
|
|
C26、义务教育分段按时完成率;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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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普及效果
| C27、初中届辍学率;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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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8、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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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9、初中学生毕业率;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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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体质健康合格率;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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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违法犯罪率;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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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2、家长对子女综合素质发展现状的满意度;
|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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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政策
措施
| B10政策制定
| C33、制定促进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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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学校布局调整、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办学条件改善的落实情况;
| 区县
|
|
C35、实行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
| 区县
|
|
B11政策落实
| C36、促进师资均衡配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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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有关“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
|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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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 区县
|
|
实 施 办 法
一、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财政局、教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1-C7及C35的要求,填写《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有关数据若与《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统计表》相同的,须保持一致。
二、区县教委负责组织人事、装备、招生、房管、信息中心和学校等相关部门,按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8-C31的要求,填写《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有关数据若与《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监测统计表》相同的,须保持一致。
三、有关社会评价的内容,按照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32的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市教育科研部门组织学校参加调查问卷,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数据。
四、区县教委组织有关部门,围绕本区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情况,主要以督导评价指标体系C33-C38为主要内容,撰写本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报告,并汇集《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以文本和电子文稿的形式一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区县教育督导室按《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的要求,督促、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自评报告和数据填报等工作。
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县上报材料,进行统计测算。以测算结果为基本依据,经过分析研究,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做出评价。
七、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的结果,将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报告将按有关程序适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2.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填写说明
3.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相关报表
4.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测算办法(待发)
附件1: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依据
| 数据
来源
| 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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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经费
保障
| A1-B1
经费
投入
| A1-B1-C1.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
| 区县
| (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是指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预算内费用的款项,其中包括用于义务教育的教育支出、基本建设拨款、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经费。
(2)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是指本年度财政拨款高于上年度财政拨款的数额占上年度财政拨款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
%
(3)财政性经常收入按“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要求执行。
(4)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是指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高于上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的额度占上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财政预算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
%
(5)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数据,即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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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B1-C2.
生均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和增长率
|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 区县
| (1)教育事业费指列入上一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
(2)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数额,是指按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数量,即平均每个学生占有教育事业费数额。
计算公式为: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数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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