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要针对非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同形式,加强汇算清缴管理。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撤销的,则于实际经营终止60日内办理清缴;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且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办理汇算清缴。

  各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指导工作,督促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汇算清缴;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汇缴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和日常征管情况,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及时办理补缴、退税和有关调整事宜;三是各市国税局要统一组织数据会审,强化汇缴管理,确保汇缴数据的准确完整;四是企业自行汇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检查。

  七、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检查

  (一)加强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审计检查,尤其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内营业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要重点审计检查,确保非居民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盈亏,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对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等项目,各市国税局要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扣缴税款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等问题,确保将非居民企业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的涉税问题按规定管严管细。境内发包企业或个人、劳务接受方及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审计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拒不接受审计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审计检查。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国家机关或个人提供贷款、出租设备、提供特许权使用、转让财产以及其它取得所得等行为,各市国税局要对涉及到的扣缴义务人组织实施全面的审计检查,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和扣缴信息,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