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日常申报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或扣缴申报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管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未依法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它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采集。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和获取非居民企业特别是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尤其要掌握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争取外汇管理、银行等对外支付部门的配合,及时堵塞税收漏洞。
四、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切实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反馈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调研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做好优惠政策等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确保非居民企业优惠政策的及时兑现。
要严格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要重点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含)以上的项目和付汇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管理。税务凭证开具机关可通过实地调查或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进行对申请人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项目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各市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凭证所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开具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明确岗责,规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变化趋势和规律。鉴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殊性,要深入分析,及时掌握、统计、上报重点税源变动情况;要按季度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凡本地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或减幅超过20%的,需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增减原因(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报告制度,保证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