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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登记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所辖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工作。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含营业代理人)的非居民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设备租赁、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外方分配利润时,企业董事会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备的其它材料。

  三、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既有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自行主动申报,又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还有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因此,做好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管理,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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