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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各级国税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机制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要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除税收协定规定外,税率一般为10%)。

  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对非居民企业跨市的重大项目或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

  (二)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或处):负责总局、省局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或转报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内、外部信息的取得与传递工作;负责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情报交换工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及重点项目实施审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或开具工作。

  (三)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落实机制,制定具体税源管理措施;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执行及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或上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建立辖区内全面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档案;负责本辖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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