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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9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8〕248号)印发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省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灾县县政府要按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核实救助范围和对象,不得随意突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要指导相关县做好工作。

  二、地震重灾县县政府要将此项救助政策广为宣传,做到公告天下,家喻户晓,政策公开透明,规范审批程序和发放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震重灾县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要搞好政策衔接,及早摸清各类需救助对象底数,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后续生活救助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有关县要及时上报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自今年9月起(9月的发放情况10月5日报),每月5日前,由县政府要将上月补助金发放情况报送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汇总后报州政府,并于每月7日前呈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12月上旬前将本县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总结一个口径报送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汇总后报州政府审定后一个口径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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