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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返还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对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的返还;
  (五)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
  (六)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拨付);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有正式编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上一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减、缓、免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工程查验、认定和专项基金返还、结算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代征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生产企业由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统一颁发认定证书。未经省统一认定的,不视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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