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县(市)按专项基金入库额的5%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和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四)使用部分掺加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40%。
(五)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六)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第十七条 对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先由市、县(市)将工程项目专项基金预缴款按规定予以返还;各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意见,按规定将上缴省财政的专项基金,向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集中返还。
各市、县(市)申请基金返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见附件3);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
3、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复印件,见附件5);
4、“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和“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
5、“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和建筑节能评审认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对工程墙面擅自进行了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自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再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或者建设工程决算完成后,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