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20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集中力量为群众办五件实事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确定自2008年起利用4年时间全面提升全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总体目标。2008年至2011年,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省(不含青岛,下同)村卫生室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功能定位。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项目原则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局。

  (二)设置标准。原则上按2000-4000人的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村卫生室;对海岛、湖区、民族村及偏远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

  (三)项目标准。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设置规划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1.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2.应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3.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从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选择2-4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短期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分期分批进行4年两个周期的针对性培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