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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8修订)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于2008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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