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港口铁路石门澳路堤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批复
(莆政综〔2008〕132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石门澳路堤建设工程问题的请示》(莆市财建[2008]99号)悉。经研究,并根据莆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对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财政补贴的议案>的决定》(莆常[2008]1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就石门澳路堤建设工程向市农发行的借款计划。
二、在项目建设期间,市财政将项目资本金(12125万元)与贷款同比例足额拨付给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用于规定项目建设。若项目总投资超过32125万元,超出概算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负责出资。
三、项目贷款进入还贷期间,市财政要根据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与市农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安排预算资金注入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在市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市农发行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