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担立法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责任,确保起草工作质量;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认真办理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完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2008年,我市政府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全局性问题,开展立法工作。重点抓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立法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立法项目安排如下:
一、制定规章项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章)
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起草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二、适时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
(一)《长沙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单位:市房产局
(二)《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三)《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四)《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五)《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