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举报重奖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实行举报重奖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实行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重处。具体细则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和先租后补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我市各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四、对象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二)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