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的原则;
2、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力争两年到三年内全面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积压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逐年运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对象
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三、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