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全程监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统征、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依法收回、划拨地委托等)、土地规划、出让方案呈报、土地交易、付款与交地、土地价款分解与剥离、土地收入解缴与使用。
二、监督对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
(一)禁止条款
1、禁止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禁止违反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禁止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
4、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设置旨在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附加条件;
5、禁止擅自调整规划用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6、禁止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限制性条款
1、除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以采用生地挂牌方式外,长沙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采取熟地出让;
2、土地挂牌出让的方式:市本级已从5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各县(市)从7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所有网上招拍挂均应采用匿名方式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推行语言通知评委、现场屏闭监督等现代化监管手段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制定现场监督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