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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市数字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二、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三、现状及需求分析
  四、建设内容、方案、规模
  五、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建设工期及时间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
  八、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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