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 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 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 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六) 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申请市财政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数字办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市数字办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市数字办组织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还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属于国家、省里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数字办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5月份由市数字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项目,由市数字办汇总报请“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市数字办下达计划;
(四)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二);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字办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 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从“数字福州”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市数字办作出批复。
(六)市数字办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