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8号)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长沙高新区从220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从170元/人·月提高到22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五区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从200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分散供养三无人员从130元/人·月提高到160元/人·月,其他特困对象补助水平从30、40、5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50、60、70元/人·月;四县(市)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从150元/人·月提高到22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从100元/人·月提高到130元/人·月,其他特困对象补助水平从25、30、4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45、50、6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