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开展政府立法工作;
(四)负责对规章、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及编纂工作;
(六)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课题,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征求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并通过《厦门日报》或厦门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各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立法建议按建议内容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收集到的立法建议研究论证后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
第七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规章或法规草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拟定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应当就采取特区立法的理由及其中变通性的规定作出说明;
(五)起草规章或法规草案的组织及工作进度安排;
(六)拟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章或法规草案的时间。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也可以提出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项目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立项申请的论证完善程度,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按照正式项目、备选项目、调研项目予以分类,并注明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名称、起草责任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注明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草案送审稿的时间。